傳統表演藝術 定義:
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
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。
種類:
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
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,包括以人聲、肢體、樂器、戲偶等為主要媒介,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,如音樂、歌謠、舞蹈、戲曲、說唱、雜技等。
**特別說明:點選項目照片為台中市文化資產處連結,若無連結,則無登錄資料;點選項目名稱則為研究者所建置之資料。
傳統表演藝術圖片 | 傳統表演藝術名稱 | 傳統表演藝術地點 | 更新日期 | 點閱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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