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蹟定義: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 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。
種類: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,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,如古戰場、拓墾(植)場所、災難場所等。
目前本市尚未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「史蹟」。 **特別說明:點選項目照片為台中市文化資產處連結,若無連結,則無登錄資料;點選項目名稱則為研究者所建置之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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