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統工藝定義: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 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。
種類: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傳統工藝,包括裝飾、象徵、生活實用或其他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,如編織、染作、刺繡、製陶、窯藝、琢玉、木作、髹漆、剪粘、雕塑、彩繪、裱褙、造紙、摹搨、作筆製墨及金工等。 **特別說明:點選項目照片為台中市文化資產處連結,若無連結,則無登錄資料;點選項目名稱則為研究者所建置之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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